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84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6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