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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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9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 伍玖 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玉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968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7年4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除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外,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且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
㈠本件扣案白色結晶1包,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鑑定結果,淨重0.597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2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596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中心107年4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07年度毒偵字第95
9號卷第56至57頁)在卷可佐,是該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甚明: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分裝袋因其上沾黏毒品殘渣,物理上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違禁物處理,併予沒收銷燬。
㈡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嗣於108年10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各情,亦有上揭案號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就前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單獨聲請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