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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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30號聲請人 林耀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簡曉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賓川汽車消│凱基銀行板│105年4月30日│36,000元│AJ0000000││││音器有限公│橋分行│││││││ 司廖國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