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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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022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當事人能力規定,於聲請支付命令時,以具有權利能力者為限。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案聲請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債務人於本案聲請時,顯已喪失當事人能力,為當事人不適格,其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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