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63號原告 陳賴枝蓮 訴訟代理人 賴大水 被告 陳文洪 訴訟代理人 張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吳崇道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陳育萱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63號原告 陳賴枝蓮 訴訟代理人 賴大水 被告 陳文洪 訴訟代理人 張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吳崇道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