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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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 陳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博愛鎮H座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87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九八七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於如附表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交付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核對與筆錄是否相符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表
┌──┬──────────────┐│1│民國105年10月3日│├──┼──────────────┤│2│民國105年11月3日│├──┼──────────────┤│3│民國105年12月8日│├──┼──────────────┤│4│民國106年1月26日│├──┼──────────────┤│5│民國106年3月30日│├──┼──────────────┤│6│民國10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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