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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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8號上訴人丁○○?甲○○
樓壬○○
樓丑○○庚○○
樓乙○○子○○癸○○戊○○己○○辛○○
4樓丙○○午○○卯○○辰○○未○○巳○○寅○○
樓被上訴人申○○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8號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拾萬捌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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