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308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和興 、 郭菖元 即帝寶起重工程行、帝寶通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帝寶起重工程行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