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 張榮宏 即加丞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張榮宏姓名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之全銜應為「張榮宏即加丞工程行」,有原告106年
9月29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106年10月31日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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