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73號抗告人 郭鐘財 相對人 汪心如
吳啓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