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票字第59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五九一九0號
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提示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正昌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票字第59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五九一九0號
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提示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