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27號聲請人 郭素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乾德 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並按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