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 陳洽湖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劉登雄 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原依法應繳納新臺幣2,000
元,聲請人於聲請時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就差額部分應予補繳)。
㈡請提出南投縣○○鄉○○段71、135、209、210、216、291
、292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劉登雄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
含該戶籍資料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㈣請向被繼承人劉登雄死亡時住所地管轄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聲明無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㈤請於查明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何人後,應以繼承人為相對
人,並具狀補正當事人欄中相對人之相關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㈥如被繼承人之原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則應提出其遺
產管理人為何人之相關資料,以該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並具狀補正當事人欄中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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