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周政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秀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玉真
一、債務人張秀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秀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玉真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