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調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如凰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住居於台北市○○區○○街○○號2樓,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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