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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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455號聲請人甲○○
號1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止付通知書,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懷歆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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