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6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母即相對人乙○○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1年6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