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3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398號債權人 陳良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沛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按利息起算日應自約定清償日期之翌日起算,依臺端聲請
狀借據所載,雙方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08年11月28日,故利息應自民國108年11月29日起算,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