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640號
原 告 彭金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憲忠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票面金額279萬元,原告
起訴請求確認超過170萬元部分即109萬元之債權不存在),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