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640號
原   告  彭金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憲忠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票面金額279萬元,原告
起訴請求確認超過170萬元部分即109萬元之債權不存在),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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