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78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5月22日起至民國125年5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95年5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0元,借款期限為1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9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77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2│建│││734│37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72-1│建│││66│37分之1││├──┼───┼────┼────┼────┼───────┼─┼──┼──┼──────┼─────────┼──┤│003│台南市○○區○○○段││72-30│建│││78│全部││├──┼───┼────┼────┼────┼───────┼─┼──┼──┼──────┼─────────┼──┤│004│台南市○○區○○○段││72-39│建│││64│37分之1││├──┼───┼────┼────┼────┼───────┼─┼──┼──┼──────┼─────────┼──┤│005│台南市○○區○○○段││72-82│建│││67│37分之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77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四│五│屋│門│││││││││積││備考││││││材料及│層│層│層│層│層│頂│廊││││││建築││││││││號│││││││││突││││││││││單│範圍│││││││房屋層數││││││出││││││計│材料│台│遮│位││││││││││││││物│││││││││││││││││││││││││││││││││││││││││││││││││││││││││││││││││││││││││││││││││││││││││││││││││││││││││││││├──┼─┼──────┼────┼────┼─┼─┼─┼─┼─┼─┼─┼─┼─┼─┼─┼─┼──┼─┼─┼─┼───┼───┤│001│26│台南市南區西│台南市南│5層樓房│62│58│58│58│58│18│3.│││││31│鋼筋│20││平│全部││││36│門路1段54○巷○區○○段│住宅、停│.7│.4│.6│.6│.6│.3│99│││││9.│混凝│.9││方│││││1│3號│72-30地│車空間用│5│8│3│3│3│7││││││48│土造│2││公│││││││號│鋼筋混凝││││││││││││││││尺││││││││土造│││││││││││││││││││├──┴─┴──────┴────┴────┴─┴─┴─┴─┴─┴─┴─┴─┴─┴─┴─┴─┴──┴─┴─┴─┴───┴───┤│含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26399建號,權利範圍:3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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