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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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元正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元正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郭元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與編號1至5所示罪刑,分屬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8年4月26日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就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表:
┌────────┬──────────┬──────────┬──────────┐│編號│1│2│3│├────────┼──────────┼──────────┼──────────┤│罪名│贓物│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農曆過年前某日│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088、│107年度偵字第3088、│107年度偵字第3088、│││4028、4342號│4028、4342號│4028、434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98號│107年度簡字第1298號│107年度簡字第1298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98號│107年度簡字第1298號│107年度簡字第1298號││││││││├────┼──────────┼──────────┼──────────┤││判決│107年8月30日│107年8月30日│107年8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緝字第807號(編號1至3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12日│107年5月20日│107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419、│107年度偵緝字第419、│107年度偵字第8532、│││420、422號、107年度│420、422號、107年度│9113號│││速偵字第2008號│速偵字第200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979、│107年度簡字第1979、│107年度易字第1359號││││2148號│2148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108年3月6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979、│107年度簡字第1979、│107年度易字第1359號││││2148號│2148號│││├────┼──────────┼──────────┼──────────┤││判決│108年1月3日│108年1月3日│108年4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62號(編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5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8年度執字第1879號│└────────┴─────────────────────┴──────────┘┌────────┬──────────┬──────────┬──────────┐│編號│7│8│9│├────────┼──────────┼──────────┼──────────┤│罪名│妨害公務│毀棄損壞│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7年10月6日│107年10月3日│107年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419、│107年度偵字第10977、│107年度偵字第10977、│││420、422號、107年度│12003號│12003號│││速偵字第200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979、│108年度簡字第156號│108年度簡字第156號││││2148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8年2月15日│108年2月15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979、│108年度簡字第156號│108年度簡字第156號││││2148號││││├────┼──────────┼──────────┼──────────┤││判決│108年1月3日│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71號(編│││8年度執字第463號│號8、9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50日)│└────────┴──────────┴─────────────────────┘┌────────┬──────────┬──────────┬──────────┐│編號│10│││├────────┼──────────┼──────────┼──────────┤│罪名│贓物│││├────────┼──────────┼──────────┼──────────┤│宣告刑│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8532、│││││9113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359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6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359號││││││││││├────┼──────────┼──────────┼──────────┤││判決│108年4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8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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