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嘉安 (原名: 林美齡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說明自聲請更生至今,就業薪資狀況有無變更,若有,請提出最新在職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
二、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張○奇、張○兒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張○奇111、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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