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70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毒偵字第83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文成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法律適用:
(一)被告陳文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12年2月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檢察官起訴合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量刑審酌: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政策,歷經觀察勒戒後,仍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無戒除惡習之決心,惟念及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於本院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追加起訴,由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830號被告陳文成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現借提至法務部○○○○○○○)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平股)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所審理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成(所涉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由本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261號、第4776號、第5972號提起公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第16號及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3月6日晚上6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9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所涉施用第三級毒品部分由報告機關依法裁罰)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陳文成於警詢時之自白。本案犯罪事實。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13年3月22日報告序號竹一-9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50)各1份。證明被告經警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9分許,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被告前因製造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261號、第4776號、第5972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平股)以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審理中,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本件被告與上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檢察官林李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許立青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