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宜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墾丁巡航海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32,073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有債務人簽收之送貨單或收據等相關費用明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