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執緩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6年2月27日以96年度馬簡字第12號(95年度偵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於民國96年5月31日前向被害人 周玉燕 支付新臺幣(下同)39萬元,於96年3月21日確定。惟受刑人迄今仍未支付任何款項,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規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馬簡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應向被害人周玉燕方支付39萬元等情,有上開刑事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迄今全未履行上開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業據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詢被害人明確,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經送執行後,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多次通知其應支付被害人賠償金,並告知如逾期未履行,將聲請撤銷緩刑,而受刑人遲未履行緩刑條件等情,亦有該署96年4月25日、96年12月5日、96年12月19日及97年9月19日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緩刑宣告後,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未遵期履行賠償被害人負擔之情形。且本院認受刑人嗣後無故不履行該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所宣告應向被害人支付39萬元之負擔,亦未陳報其有何不能履行之正當事由,自屬情節重大,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本院認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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