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犯共同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六五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三六八號),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該受刑人上訴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七六號駁回上訴而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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