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1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石地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三、查本件告訴人 李玉葉 告訴被告林石地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905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9050號被告林石地男8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00鄰○○路0段00巷00號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 律師
蔡孟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石地與李玉葉分別居住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及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之5層樓透天厝,雙方係隔壁鄰居,平日相處不睦。詎林石地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20日17時19分許,在其上揭居所之頂樓,持鹽酸溶液朝李玉葉上揭住處頂樓之植物、欄杆及鐵門噴灑,致李玉葉所有之
4、5盆盆栽枯萎及欄杆、鐵門均生鏽,足以生損害於李玉葉。
二、案經李玉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石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玉葉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卷附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光碟1片、現場照片等資料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檢察官林子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葉瑞芩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