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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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楊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碧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碧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姵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