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上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加重竊盜、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婷婷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