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張良寶 被告 柳重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