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8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金祺庭 (即金銓之繼承人)
金國霖 (即金銓之繼承人) 金珞琳 (即金銓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金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