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蔡政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于嘉薇 、李 楊甘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翁瑋良 非于嘉薇)。
二、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需合理期間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三、帳務明細。
四、債務人于嘉薇、李楊甘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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