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春福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6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09,120元(計算式:32,256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270元/平方公尺=8,709,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