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
訴訟代理人 蕭仕庭
訴訟代理人 陳裕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中華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卅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