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佳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連財 律師即 張清松 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9,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