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1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婉韻 (即被繼承人 張明祥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明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被繼承人張明祥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