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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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1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參拾參元;被告應向
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陸拾柒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參照)。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9日以97年投救1號
 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7年度投簡第115判決
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3200元應由被告負
擔1607元,餘由原告負擔。
二、原告第一審免交之訴訟費用3200元,自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1607元,原告向本院繳納2333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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