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明哲於民國110年1月3日15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0號前,因與告訴人 鄧素珍 及告訴人之夫 楊昌 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及楊昌(楊昌部分未據告訴),致告訴人受有右側額頭與眼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鄧素珍告訴被告林明哲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經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110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19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被告已依調解條件分期履行全部賠償金額新臺幣2萬元予告訴人(第1期:110年10月31日、第2期:110年11月30日),告訴人於第2期款項收受後,已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詳本院110年10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及調蹶筆錄、告訴人110年11月30日書具之撤回告訴聲請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