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58號

原告黃0家

法定代理人梁0津

訴訟代理人 吳仁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0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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