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金簡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冠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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