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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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正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零玖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正智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09年6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4月23日止累計310,200元正未給付,其中301,183元為本金;7,733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正智於民國101年1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09年6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4月23日止累計100,741元正未給付,其中96,317元為本金;3,140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正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4月22日止累計50,023元正未給付,其中46,803元為消費款;1,820元為循環利息;1,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01,183元│103年4月24日起至│百分之8.37│無│無││││清償日止││││├─┼─────────┼──────────┼──────┼──────────┼──────────────┤│2│96,317元│103年4月24日起至│百分之8.37│無│無││││清償日止││││├─┼─────────┼──────────┼──────┼──────────┼──────────────┤│3│46,803元│103年4月23日起至│百分之11.85│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