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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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富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第6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被告邱富謚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由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60號為不起訴處分。其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14時許,因另涉他案,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咖啡包194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3日刑鑑字第1120000216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94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附表:
物品數量鑑定結果毒咖啡包194包(含包裝袋194只)編號1至194:經檢視均為彩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㈠驗前總毛重789.21公克(包裝總重約170.7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18.45公克。㈡隨機抽取編號132鑑定,經檢視內含綠色粉末。1、淨重3.47公克,取0.98公克鑑定用罄,餘2.49公克。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