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4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98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真蓉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泱樂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泱樂對於第三人 朱庭邑 即家穎實業社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彰化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玟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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