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 李新興 即裕全企業社代理人 李信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黃松年國泰世華商業銀│104年10月31日│59,250元│AR0000000│││││行彰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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