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2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家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家怡應可預見駕駛車輛未遵循行車方向行使,有肇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傷害之可能,猶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17時10分至20分間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灰色福斯休旅車,沿高雄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至聖路155號前,因為閃避前方車輛,即未遵循行車方向而跨越分向線行駛於對向車道上。適 鄭博仁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經該處,因閃避被告盧家怡所駕駛車輛致重心不穩而人車倒地,因而受有胸壁挫傷、雙膝挫傷與右足挫傷、右手小指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鄭博仁業已與被告成立和解,並於102年1月2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