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AW000-A110484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依晴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