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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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玉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150號、105年度偵字第5151號、105年度偵字第5152號、105年度偵字第5153號、105年度偵字第5154號、105年度偵字第515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芳儀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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