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95號原告 許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若蘭 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以宜院平家群二106家調206字第027270號函通知原告於函文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函文於民國106年9月16日寄存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大同分駐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依法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