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韋志
林雅惠鍾嘉文共同選任辯護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965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遠距視訊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韋志等因賭博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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