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203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0年9月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1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3日法矯字第0980029307號函核准假釋出獄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